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教育理论及实践创新,调动广大高等教育研究工作者、高校教师、管理者的研究积极性,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联合有关合作单位,开展高等教育研究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立项研究工作。为加强专项课题的科学指导与规范管理,提升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引导高校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情况、新要求,着力研究和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探索形成山东高等教育质量内涵建设和高质量体系建设的新亮点,培育一批优秀的高等教育研究理论成果,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促进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2.专项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我省、学校实际需要,遵循前瞻性、开创性、可操作性原则,不断实现理论创新,资政育人。
3.专项课题的申报面向来自会员单位的高等学校教育研究工作者、管理者及广大教师等,通过学会组织申报。
4.学会负责课题的组织统筹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原则,加强立项评审、课题开题、中期检查及课题结题等各项流程的规范管理。
5.学会根据专项课题内容,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课题研究合法合规,并达到较高的质量和水平。
二、课题立项组织
6.合作单位负责编制各专项选题的研究指南,由学会统筹专项课题申报。专项课题的选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1条所规定的研究内容和范围,课题研究要基于教育发展的理论与实际需要,突出高等教育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痛点问题。选题研究范围参照各专项课题申报通知中公布的课题指南,具体课题名称由申报者自行拟定。
7.申报通知发布后,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填报《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申报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学会。课题负责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负责人应为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院校工作人员,所从事实践和研究领域应当与课题研究相关;
(2)课题负责人当年有在研或未完成学会课题结题验收的,原则上不得以课题负责人再次申报本专项课题;
(3)每位课题申报者作为负责人最多只能获批一项课题;
(4)课题负责人不得以立项的省教改课题或其他厅级以上课题重复申报学会专项课题。
8.学会与合作单位组成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9.学会通过学会网站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会正式公布课题立项名单。
10.各合作单位根据各专项课题资助标准,将课题资助经费汇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账户。
三、研究与管理
11.课题立项之日为起始研究日期,课题要坚持“四新四真”研究原则,即“运用新思维,抓住真问题;探讨新模式,做好真研究;开拓新境界,推动真创新;做出新贡献,确保真管用”,立足教育改革实践、抓准突出问题、聚焦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研究,提出能够切实服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重要咨询建议。
12.课题研究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13.课题研究内容和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变更。因课题负责人退休、调离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负责人,须由课题所在单位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审核备案。否则该课题不予结题。
14.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15.课题研究成果存在政治问题和导向错误的,终止课题并收回课题资助经费。
四、鉴定与结题
16.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课题组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并报学会结题。验收结题的条件为:
(1)完成《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申报书(申请表)》中确定的研究目标和实施方案,形成完整的研究成果;
(2)课题研究应重视改革创新的实践效果,理论结合实际,注重科学性和实践性,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显著成效;
(3)以上研究成果和成效均需提供支撑材料。
17.符合课题验收结题条件,可在立项建设1年后申请提前鉴定结题。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报学会审定,延期时长不得超过1年。不按规定及时验收结题的课题,学会一律予以撤项处理,做撤项处理的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学会课题。
18.学会在立项通知发布2年后发布结题通知。各课题按通知要求填报《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结题报告书》,提供课题研究成果相关证明材料。鼓励课题研究成果创新,除研究总报告、研究论文及专著外,研究成果还可以研究专报、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或其他形式呈现,做好研究成果推广,切实发挥其实际价值。
19.鉴定验收工作主要采用专家会议评审方式。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3人,鉴定结题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课题组自行解决。
20.研究成果(论著、论文等)公开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其为学会专项课题支持项目。对于课题研究成果,学会和专项课题合作单位拥有使用权。
21.经审核同意结题的,学会在《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结题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并出具结题证明。
22.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结题:
(1)未完成研究计划,或未经同意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不真实,手续不齐、材料不全;
(4)其他不符合鉴定结题条件的。
未通过验收结题的课题,课题组应进一步完善课题研究,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条件后重新组织专家鉴定,或完善材料、补齐手续。通过专家鉴定并经审核验收后再办理结题手续。
23.终止结题的课题,不再提供后期经费资助;作撤项处理的课题,收回前期资助经费。
五、附则
24.本办法及办法中提及的《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申报书(申请表)》、《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研究专项专项课题结题报告书》等可在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官网下载。
25.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